日前,黑龙江省医保局官网发布关于《黑龙江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规范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行为,降低医药流通成本专业配资炒股,优化营商环境。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5日。
《办法》明确结算流程、各方职责。
# 流程如下:
(一)采购与配送:医疗机构通过招采子系统下达采购订单,医药企业按订单配送医药产品,医疗机构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入库信息。
(二)对账与申请:医药企业每月10日前在结算系统提交上月结算申请,医疗机构于每月15日前完成对账复核。逾期未确认的,系统默认生成结算数据,如有差错由责任方承担。
(三)支付与扣减:医保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从应向医疗机构拨付的月度医保结算费用中扣减医药企业应付货款用于转移支付企业,优先从职工医保费用中扣减,不足部分扣减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扣减企业货款后剩余应付医保结算费用及时拨付医疗机构。向医疗机构拨付的医保结算费用不足应付医药企业货款的,按等比例原则均等支付所涉企业货款,应付余额月度对账后由医疗机构30日内自行支付。
(四)收款确认:医药企业收到货款后5个工作日内在结算平台确认,逾期未确认的暂停结算资格。
(五)纠纷处理:各统筹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牵头设立纠纷处理小组,对结算争议实行“7日内响应、15日内解决”机制。
对医药企业,要求维护准确收款账户信息,及时提交结算申请,配合纠纷核查,确保交易真实数据准确。
同时,《办法》提出,将医疗机构结算效率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内容。对医保基金拨付后不足部分拖欠货款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部门应及时督促改进;对不守诚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供货的企业,医保部门加强监管,视情依规处理。各市地定期开展结算数据与资金流向的交叉复核,严查虚假交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骗取医保基金的企业和医疗机构依法追责。
来源:黑龙江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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